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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某警局的張姓員警,與國小老師陳女戀愛結婚,是眾人羨慕的郎才女貌組合,不料,張男籌備國小同學會,與張姓國小女同學相逢並滋生愛苗,兩人還到陳女喜愛的風景地點「車震」,陳女幫丈夫洗內褲時聞到腥味,直覺有異,便委託我們進行調查。
經調查結果,發現兩人經常會到特定的田間小路或堤防旁邊車震,偶而也會去張女租屋處性交,我們於是抓緊時機,在門外聽到放浪吟叫聲之時,陳女氣憤的破門進入,命兩人「在床上不准動」,且要裸身的兩人坐沙發上「不准動」,拍下通姦事證,由於張男為警察身份,我們要求對方必須儘快處理,否則警察同事很快就會到來,進了派出所,裸照還會公布媒體,將會身敗名裂、家破人亡,張男恐懼之餘,只好答應儘快解決,經過一段時間的談判之後,我們偕同張男等人去了超商,印製「協議書」、「離婚協議書」等等,通姦的兩人簽名並且蓋印,張男簽立200萬元本票一張給陳女,雙方達成和解。
後續張男覺得不甘心,提告我方妨害秘密、妨害自由等罪,但檢察官認為,我方只是告知張男,他們所做的通姦行為屬違法,若不同意簽名,就公開違法事證等內容,若和解就不公開,並由張男及張女確認內容無誤後,自行簽名與簽立本票和解,未達到逼迫程度,這部分不構成恐嚇取財、妨害自由罪,因此為不起訴處分,事件平安落幕,陳女也順利離婚並且利用取得的高額賠償金,重新開始新的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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